互聯網現下已然成為金融行業發展的主流市場,很多現下企業都紛紛轉戰到互聯網上,但任何行業發展到一定階段,規范化則不可或缺。央行副行長潘功勝日前稱,央行正在牽頭制定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市場開始解讀為P2P行業野蠻生長的階段將一去不復返。
此次是監管層首次確認互聯網金融中存在“監管套利”,需堅持監管“公平”、加強“協同”。潘功勝特別強調要“堅持監管規則的公平性,加強監管協同,防止監管套利。不論金融機構還是互聯網企業,只要做相同的業務,監管的政策取向、業務規則和標準就應大體一致,不應對不同市場主體的監管標準寬嚴不一,引發監管套利。從業機構將線下業務搬到線上的,要在當前金融監管框架內,按照現有的金融監管規則進行監管”。
銀率金融研究中心理財分析師吳靜淼認為,這一指導意見可能具體影響到四類模式的P2P平臺。這四類模式是當前主導國內P2P行業的主要模式,因此可以預見,監管落地后整個P2P行業必將發生較大的轉折。
首當其沖的是與小貸公司、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對接的P2P平臺。吳靜淼分析,這類P2P的運營模式是由合作公司負責項目開發和審核,然后將批量債權掛在網站上,流轉給P2P投資人。這些機構一般在資金來源上受監管限制。根據銀監會規定,小貸公司只能使用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而且對外融資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融資租賃公司也是類似的情況。除了具有銀行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之外,廠商租賃和獨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企業自籌、銀行貸款、發行企業債、資本市場上市直接融資、資產證券化等方式。銀行、小貸公司等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都需要獲得監管部門的批準,且對投資者設置了一定的門檻。而P2P的這一業務仍游離于監管之外,處于無序發展的狀態。
其次是銀行系P2P平臺。由于銀行系P2P對應的線下業務是銀行的中小微信貸業務。項目、風控等線下部分仍由銀行完成整個流程。這樣一來,銀行可以實現資產出表,平臺則節約了成本。招行的“小企業e家”上線不久后,2013年9月曾被監管部門叫停。招行曾對媒體表示,“正在積極與監管部門溝通,還沒有表態,沒說可以做,也沒說完全叫停不能做”。今年2月“小企業e家”才得以重新運行。這反映了監管部門對銀行做P2P的模式、規則等有過異議。在招行之后,民生銀行、包商銀行、蘭州銀行等陸續開展了P2P業務,各自采取不同的業務和組織管理模式。但對這類P2P該如何監管,一直沒有明確。
再次是票據理財類P2P平臺。由于票據理財類P2P對應的線下業務是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對許多普通投資者來說,這原本是陌生的投資品種,但是,在實際過程中,許多P2P平臺也將其冠以“創新”的概念。由于民間票據中介市場存在已久,在現行票據流轉過程中,銀行出于風險防范和經營成本的原因,往往消極對待小額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業務,加之銀行貼現業務的審批流程較長,對貼現申請企業會有較多的要求。有急切資金需求的企業就求助于票據中介合作,滿足短期資金周轉需求。一些民間組織和個人作為民間票據中介,在票據市場中通過介紹需要資金的待貼現企業和銀行完成交易并賺取傭金。但民間票據中介機構由于部分業務操作不規范,利用不同機構之間的稅收、會計等監管差異套利等原因,一直以來不被監管部門認可,業務模式也屢遭質疑。
另一類則是保理類P2P平臺。保理類P2P對應的線下業務是中小企業保理業務,即應收賬款抵押融資。從事保理業務的主要有商業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銀監會對銀行保理監管,商務部門對商業保理公司監管。本來兩者監管規則不一致就可能產生監管套利行為,現在通過P2P將保理資產進行轉讓,拓展融資途徑,就更有突破監管之嫌。吳靜淼告訴記者,根據一些地方的商業保理管理辦法,商業保理企業可以通過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發行債券等渠道融資,融資來源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P2P究竟能否向保理業務擴展,還有待于監管層厘清界限。
這些類P2P模式的共同點是將傳統的金融業務直接搬到線上。由傳統的線下業務推送項目,掛到平臺上進行融資,將以往只有機構投資者才能參與的投資品種分拆,“零售”給普通投資者。如上所述,一些線下業務模式本就游離于監管之外,生存在灰色地帶,即將出臺的監管政策很可能對這些業務模式的P2P制定準入門檻,以及新的游戲規則。實際上這四類模式是當前主導國內P2P行業的主要模式,因此可見,監管落地后整個P2P行業必將發生較大的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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